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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0)陕0725民特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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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725民特1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725民特10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某军是申请人弟弟,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5月14日离家出走失踪,申请人向勉县某某局同沟寺派出所报案,多方寻找无果,至今音信全无,失踪已满6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小军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军,男,生于1973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勉县XX沟XX镇XX村XX组,系申请人弟弟。张某军于2014年5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军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军自2014年5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4年时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某某作为张某军弟弟,现申请宣告张某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军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治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琳 书 记 员 王 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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