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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李建华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5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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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51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李建华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李建华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5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聂祥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易,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李建华申请执行罚款裁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证券购买记录,属暂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511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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