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金、刘伍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419号案件名称
张坤金、刘伍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坤金;刘伍仔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坤金,女,195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仁县。被执行人:刘伍仔,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坤金与被执行人刘伍仔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民申8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