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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金、刘伍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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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419号
  • 案件名称

    张坤金、刘伍仔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坤金;刘伍仔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坤金,女,195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仁县。被执行人:刘伍仔,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坤金与被执行人刘伍仔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民申8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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