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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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95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959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负责人:黄伟,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85号。法定代表人:陈浩。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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