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权诉被告廖勋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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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411号案件名称
原告张权诉被告廖勋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权;廖勋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樊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411号原告:张权,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廖勋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负责人:姚惠明。被告:樊力,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张权诉被告廖勋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樊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 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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