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秀利、张利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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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361号案件名称
伊秀利、张利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伊秀利;张利斌;张立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361号原告:伊秀利。被告:张利斌。被告:张立春。原告伊秀利与被告张利斌、张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伊秀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秀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池艳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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