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伊秀利、张利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3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361号
  • 案件名称

    伊秀利、张利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伊秀利;张利斌;张立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361号原告:伊秀利。被告:张利斌。被告:张立春。原告伊秀利与被告张利斌、张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伊秀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秀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池艳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