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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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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79号
  • 案件名称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黄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79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TPHDT69。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进,男,黑山县宾启馨城南区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佳书 记 员 齐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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