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小阳、延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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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76号案件名称
鲍小阳、延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鲍小阳;延雪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鲍小阳,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延雪峰,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居民。关于鲍小阳与延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延雪锋欠申请人鲍小阳7000元及受理费50元。延雪锋于2021年9月27日履行1050元(已支付),剩余6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6执9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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