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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小阳、延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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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76号
  • 案件名称

    鲍小阳、延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鲍小阳;延雪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鲍小阳,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延雪峰,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居民。关于鲍小阳与延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延雪锋欠申请人鲍小阳7000元及受理费50元。延雪锋于2021年9月27日履行1050元(已支付),剩余6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6执9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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