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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玉兰、倪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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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39号
  • 案件名称

    脱玉兰、倪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姚忠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脱玉兰,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申请执行人:倪鹏,男,汉族,1995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委托代理人:倪芳,女,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系倪鹏姐姐。申请执行人:何胜建,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委托代理人:何静,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系何胜建姐姐。申请执行人:刘欢,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女,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系刘欢母亲。被执行人:马福力,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延,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769500091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刚,系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忠华,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与被执行人马福力、姚忠华、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已支付500000元,再支付610000元(其中支付脱玉兰154940元,支付何胜建150670元,支付倪鹏150670元,支付刘欢15372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福力赔偿原告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35399.48元,已支付80000元,再支付155399.48元(其中支付脱玉兰39472元、支付何胜建38384元,支付倪鹏38384元,支付刘欢39159.4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马福力承担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姚忠华赔偿原告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35399.48元(其中支付脱玉兰317765.96元、支付何胜建304994.76元、支付倪鹏304994.76元,支付刘欢307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936元,由被告马福力负担1036元,被告姚忠华负担14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9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马福力负担,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脱玉兰、倪鹏、何胜建、刘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姚忠华名下有存款4858.5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经本院征求四位申请人意见,四位申请人表示对姚忠华名下的案件款平均分配,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经本院征求四位申请人意见,四位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均为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属于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3.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4.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福力、姚忠华、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福力、姚忠华、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6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鄂FJ××××、鄂F××××挂进行评估,由四位申请人垫付评估费4000元。6.2021年6月9日,本院委托张掖市天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鄂FJ××××号、鄂F××××挂,评估价格为170000元。7.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鄂FJ××××有车辆抵押贷款共计34219.86元。8.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于四位申请人及被执行人。9.2021年6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永昌县调查被执行人姚忠华相关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姚忠华长期不在此处居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21年6月29日,本院委托甘肃法助易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拍卖。11.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鄂FJ××××号、鄂F××××挂经二次拍卖后,拍卖成功,该车辆由买受人郑州市鑫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并将拍卖款共计152296.2元全部缴纳完毕,上述车辆有抵押贷款34219.86元、四位申请人垫付评估费4000元、拍卖交易费2022元,优先支付由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车辆抵押贷款、四位申请人垫付评估费、拍卖交易费。12.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拍卖车辆交付于买受人郑州市鑫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3.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车辆拍卖结果告知四位申请人,经本院征求四位申请人意见,四位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拍卖款进行平均分配。14.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马福力、姚忠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15.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16.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马福力、姚忠华、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7.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马福力、湖北瑞隆旺物流有限公司标的158955.48元,执行到位112054.34元,未能执行到位46901.14元。本案执行姚忠华标的1249399.48元,执行到位4858.52元,未能执行到位1244540.9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赵治瑛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骞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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