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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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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079号
  • 案件名称

    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集环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1号楼118、218室申请执行人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783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丹东龙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港市亿度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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