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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隆、邓海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7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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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027执330号
  • 案件名称

    何光隆、邓海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光隆;邓海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2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何光隆,男,汉族,住桂东县。被执行人邓海瑞,男,汉族,住桂东县。申请执行人何光隆与被执行人邓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海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光隆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光隆与被执行人邓海瑞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文审判员  扶增荣审判员  郭 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慧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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