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娟、徐梓星等仙居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24执恢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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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554号案件名称
朱明娟、徐梓星等仙居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明娟;徐梓星;仙居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024执恢554号被执行人朱明娟、徐梓星被执行人朱明娟、徐梓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明娟、徐梓星未履行(2020)浙1024刑初27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浙1024刑初27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联系人:方道也联系电话:057689322619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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