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诗学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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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8号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诗学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诗学;王书文;赵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8号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云曦,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诗学,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书文,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赵杰,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小额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诗学、王书文、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平小额贷款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王诗学、王书文、赵杰银行存款3.327101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辽0422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诗学、王书文、赵杰银行存款3.327101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秀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汶佩书 记 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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