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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221民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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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221民初426号
  • 案件名称

    陈坤、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坤;王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1民初426号原告:陈坤,男,1986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浩,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陈坤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坤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坤自愿承担。审判员  克康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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