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坤、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221民初4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221民初426号案件名称
陈坤、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坤;王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1民初426号原告:陈坤,男,1986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浩,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陈坤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坤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坤自愿承担。审判员 克康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群强、杨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4010号 下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凤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恢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