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群强、杨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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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010号案件名称
贺群强、杨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群强;杨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4010号申请执行人:贺群强,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群强与被执行人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82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余额不足。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杨武可从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取的收入款项及任何债权资金,金额为13916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贺群强向本院申请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予以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3720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401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须在终结执行后二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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