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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婷等与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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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125号
  • 案件名称

    吴开婷等与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开婷;张顺学;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学,男,197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婷,女,198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茂鹏,男,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莉,女,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7层1701。法定代表人:滕晓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鹏,男,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张顺学、吴开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顺学、吴开婷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顺学、吴开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辉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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