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秀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4民再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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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4民再39号案件名称
关秀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关秀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4民再39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关秀云,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赵士礼,男,满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志家,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关秀云与被申诉人赵士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9月6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宾县法院)作出(2018)辽04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赵士礼不服,上诉于本院,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8)辽04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关秀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2019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辽04民申122号民事裁定,驳回关秀云的再审申请。2020年4月2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9日,辽宁高院作出(2020)辽民抗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关秀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被申诉人赵士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志家到庭参加诉讼。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借款协议上利息三分,每月利息5700元,有关利息约定的内容确为证人何某书写,但在何某与关秀云的通话录音中有涉及利息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关秀云在签订协议后明知利息约定的内容。以上认定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约定的部分系证人何某书写并在其上捺手印,在无证据证明关秀云对该约定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部分内容对关秀云有效。首先,关于约定该利息部分时关秀云是否在场的问题。在庭审中,赵士礼明确表示其借给关秀云钱的目的是为了挣三分利息,那么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中没有写明利息约定而是由何某在借款协议签完之后手写添加并由何某在该内容上捺手印明显不合乎逻辑。另,关秀云在签订协议时作为协议一方,已经在协议三处捺手印,若约定利息之时,关秀云在场并认可利息内容,则并非由其本人而由何某在协议上该部分内容处捺手印有悖于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次,本案的录音资料中关秀云未对该利息约定进行追认,至于赵士礼提出关秀云曾支付其三次利息的事实主张,由于该三笔款项系关秀云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22日、2018年6月8日,直接支付该何某而并非赵士礼,数额分别为5900元、5700元、1000元,三笔款项数额均不同,且非于合同履行期限内按月支付,支付行为无规律可循,因此不能就此证明关秀云给何某的三次转账是对本案合同利息部分约定的追认。关秀云的申诉请求: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士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2日,关秀云和何某一起赌博,何某向关秀云放高利贷10万元,到2013年12月5日本息就计算到19万元。2013年12月5日,何某让关秀云在何某事先写好的与赵士礼借款协议上签字,关秀云根本不了解协议的内容,关秀云根本就不认识赵士礼。这个协议上的金额变成了19万元,关秀云只是向何某借款10万元,才4个多月,利息就达到9万元,属于高利贷。2013年12月5日新签订的协议上关于利息部分是伪造的,签协议时何某说以后就不算利息了,但后来是在关秀云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了利息部分。赵士礼辩称,1、抗诉书没有查清本案关于利息部分的事实。本案双方关于利息约定和履行给付的事实是:关秀云通过案外人何某向赵士礼借款时,原来约定的利息是月利率五分,关秀云提出过高,何某与赵士礼协商后,赵士礼同意按月利率3分计息,由何某在两份合同上写完利息是3分后并按上手印,赵士礼、关秀云双方都认可后,才在借款协议上签的字。赵士礼与关秀云无往来,不可能不要利息就将19万元出借,关秀云借款是为了偿还以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关秀云通过何某向赵士礼支付了12600元的利息,有书证和录音资料等证证实借款利率是3分。请求维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秀云是否应偿还赵士礼所主张的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本案的审理范围应该包括关秀云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该借款的发生是根据何某的证人证言,关秀云欠何某的钱三次一共17万元(10万、5万、2万),加上利息2万元,经何某介绍,关秀云向赵士礼借款19万元,用于偿还何某的欠款,何某将该款项返还给了徐连萍;关秀云的说法是其只欠何某10万元,加上利息8.8万元。关秀云本人也承认与赵士礼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关秀云否认款项的交付,赵士礼主张是关秀云的指示交付,但赵士礼也未提供其款项来源及交付的证据,故款项是否交付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为查清该事实有必要列何某为本案当事人。关于案涉借款利息的问题,应查明案涉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真实存在。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辽04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及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14元,退还赵士礼。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李 英审 判 员 赵世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诗慧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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