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亚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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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587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亚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亚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58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18号甲河工大科技园邯郸产业基地北洋科技大厦B座C区4楼#。负责人:苑如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古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腾,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王亚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 平审 判 员 康 永 法人民陪审员 慕 青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耿丹书记员尹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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