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多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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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970号案件名称
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多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多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洋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1970号 原告:覃多民,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谢村镇下溢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203156311。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座14层2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54286B。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多民诉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覃多民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方舟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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