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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友、李菲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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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39号
  • 案件名称

    李顺友、李菲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顺友;李菲;李斗平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友,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菲,女,1988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斗平,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李顺友、李菲与李斗平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305.83元。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的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斗平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工商、车辆登记。本院到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李斗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李斗平车辆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邻居,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显示,李斗平无银行存款。2、车辆登记机关反馈显示,李斗平名下登记有牌照为冀TBXXXX海马牌、冀THXXXX海马牌、陕A3XXXX宝马牌三辆车,该三辆车下落不明且本案执行标的额过小,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置。3、不动产登记机关回函显示,李斗平在麻虎镇松树村一组有房产(不动产编号2012-1XXXX,建筑面积320.61㎡),因本案执行标的额过小,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置。4、工商登记机关回函显示,李斗平名下无工商登记。5、通过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李斗平无其他财产。6、本院依法将李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顺友、李菲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释了李斗平暂无法执行的原因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李顺友、李菲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斗平可认定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斗平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李顺友、李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斗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孝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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