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涛、张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323民初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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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4364号案件名称
朱兆涛、张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兆涛;张丽;刘燕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323民初4364号原告:朱兆涛,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张丽,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被告:刘燕,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朱兆涛、张丽与被告刘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兆涛、张丽,被告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兆涛、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北侧嘉联紫金城01幢801室的业主,被告是正楼上的邻居。2021年1月11日夜,由于被告家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家卫生间、客厅地面一片积水,造成原告灯具、地板等损坏。原告多次通过物业等找到被告交涉要求解决漏水及赔偿问题,被告均不予理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作为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北侧嘉联紫金城01幢901室的所有权人,理应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燕辩称,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的房屋没有装修,水管是因为冬天冻裂了,水才淌出来,原告和物业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将被告的901室房屋门撬开来,原告当时把水已经处理。被告不知道是自家房屋的水淌到原告家的,如果水管有改装过,被告愿意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改装过,原告应该找物业。对原告主张的金额,被告没有意见,但是要求原告将所有更换的物品给被告,否则被告不同意赔偿。对于鉴定费,被告不承担,因为是原告要求鉴定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兆涛、张丽系泗阳县众兴镇嘉联紫金城C1幢801室业主,刘燕系901室业主。刘燕未入住901室房屋,但该房屋已经由开发商交付给刘燕。2021年1月11日901室房屋内的水管被冻裂,导致自来水溢出渗入801室房屋内,致801室厨房及卧室被水浸泡。双方对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委托江苏中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涉案财产损失及装潢的评估价值为14000元,具体为:1.家具6156元;2.木地板2801元;3.吊顶730元;4.石膏线228元;5.主吊灯523元;6.墙面乳胶漆1108元;7.光纤接收器342元;8.学生资料300元;9.路由器247元;10.墙面砖1541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造成原告房屋被浸泡的原因系901室房屋渗水,被告作为901室房屋的业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数额,评估报告仅对目前涉案财产的价值进行估价,其中木地板、光纤接收器、路由器进行了更换,则相应的价值数额3390元被告应当赔偿。对于学生资料,属于书籍材料,被水浸泡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墙面乳胶漆,由于渗水浸泡墙面,原告重作乳胶漆符合客观实际,故该费用1108元被告应当赔偿。对于家具、吊顶、石膏线、墙面砖,原告进行除水修复,并未更换,本院酌定按照30%的费用支持,即2596.5元。对于主吊灯,原告陈述更换了灯罩,本院酌定支持15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应支持7244.5元。对于评估费用,系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本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但被告一开始并不同意协商,故而原告申请评估,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兆涛、张丽赔偿损失7244.5元;二、驳回原告朱兆涛、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被告刘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枥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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