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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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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47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彤;叶智军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4476号原告:叶智军,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叶彤,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美,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娟,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950。法定代表人:王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燕,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智军、叶彤诉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智军、叶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智军、叶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7990元,剩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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