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赵长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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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81号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赵长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赵长明;李盛英;李胜群;周锡成;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力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西街189号。负责人:柯鸿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长明,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李盛英,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李胜群,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周锡成,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DU5A。法定代表人:陈群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昌市力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17G02。法定代表人:胡德新。被执行人: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后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BCY7C。法定代表人:周锡成,公司董事长。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申请执行赵长明、李盛英、李胜群、周锡成、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力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07879.9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48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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