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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保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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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保6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保66号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1)湘1221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查封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工业园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栋湘(2017)怀工不动产权第××号,宗地面积28617㎡,房屋建筑面积5332.8㎡)厂房,查封期限为12个月。现已采取保全措施:一、已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号15×××12的存款232259.27美元(按照2021年9月23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二、已查封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工业园区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栋湘(2017)怀工不动产权第××号宗地面积28617㎡,房屋建筑面积5332.8㎡)厂房,查封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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