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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梅,王飞,张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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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75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梅,王飞,张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春梅;王飞;张美利;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275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75627613A。法定代表人:李瑜,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美利,女。被告:王飞,男。被告:王春梅,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利、王飞、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美利、王飞、王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 美 云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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