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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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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23号
  • 案件名称

    艾某、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艾某;刘某某;张某;赵某;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某、刘某某、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艾某、刘某某、张某、赵某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187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艾某、刘某某、张某、赵某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费1625元张某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艾某、刘某某、张某、赵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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