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特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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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特270号案件名称
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徐阳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特270号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广场)**。法定代表人:余淼,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婧,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仫佬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现住余庆县,系该行职工。申请人:陆恩会,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徐阳,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徐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徐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由申请人陆恩会、徐阳在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589.3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该利息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陆恩会、徐阳于2021年9月9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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