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恢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恢91号案件名称
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海兵;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寨圪塔乡人,现住浮山县寨圪塔乡。被执行人:冯富太,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刘卫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与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裁定对(2016)晋0521执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尤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838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