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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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838号案件名称
尤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尤某;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泗县,现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泗县,现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邦辉,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尤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尤某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尤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珊珊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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