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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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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
  • 案件名称

    王健、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健;王建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原告:王健,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被告王建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建林现在川中监袱服刑,疫情期间暂不能送达审理,对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陈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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