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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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案件名称
王健、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健;王建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2368号原告:王健,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被告王建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建林现在川中监袱服刑,疫情期间暂不能送达审理,对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陈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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