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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26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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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26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福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福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264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福奎,男,198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与刘福奎罚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804刑初1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福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高野担任执行员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福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刘福奎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义务。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804刑初17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福奎应当如期给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福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04执26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高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德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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