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涛、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0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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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0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涛、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涛;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涛。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蕻先。申请执行人龙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涛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工资15291元,补缴原告龙涛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二、被告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1月13日前支付5097元,2021年3月13日前另支付5097元,2021年5月13日前支付剩余5097元。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13日前一次性补缴原告欠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三、如被告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龙涛有权就全案工资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冰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屋。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火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居委会邮寄了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包括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5291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291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泽元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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