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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双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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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134号
  •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双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双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60280D。被执行人:向双双,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向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3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向双双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3141号裁决书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光申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礼川书 记 员 郭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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