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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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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