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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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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788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陆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国意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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