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钦伦与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
  • 案件名称

    吕钦伦与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吕钦伦;徐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原告:吕钦伦,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辉,男,1968年6月7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希望之星幼儿园北市分园。法定代表人:徐辉,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钦伦诉被告徐辉、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希望之星幼儿园北市分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吕钦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钦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钦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童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