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钦伦与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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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案件名称
吕钦伦与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钦伦;徐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917号原告:吕钦伦,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辉,男,1968年6月7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希望之星幼儿园北市分园。法定代表人:徐辉,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钦伦诉被告徐辉、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希望之星幼儿园北市分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吕钦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钦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钦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童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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