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波、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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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96号案件名称
周正波、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正波;刘道财;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波,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烂船溪120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105100014。被执行人:刘道财,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机关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531105101X。被执行人: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石公坪村缆子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932929259。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正波与被执行人刘道财、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道财、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正波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周正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正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正波发现被执行人刘道财、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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