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山功与张树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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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756号案件名称
曹山功与张树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山功;张树金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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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5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山功,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金,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张树金之子),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曹山功因与被上诉人张树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9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山功,被上诉人张树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山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曹山功无需给付张树金逾期交工违约金;2.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曹山功无需赔偿张树金修复线路费用、修复客厅PVC吊顶费用、修复门外下水管道费用;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树金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私自停工行为所作的约定,并非是逾期完工违约金,即便是逾期完工,张树金也未能举证证明是曹山功“私自停工”所致,一审判决曹山功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2.即便判令曹山功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的违约金额也过高,请求二审予以调减。3.张树金的线路问题并非曹山功施工原因所致,线路修复费用不应由曹山功承担。4.客厅PVC吊顶工程是曹山功免费为张树金帮忙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内,修复客厅吊顶费用不应由曹山功承担,且即使要求曹山功承担,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也过高。5.修复门外下水管道费用不应由曹山功承担,且即使要求曹山功承担,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也过高。6.一审判决漏判曹山功主张工程尾款的诉求,请求二审改判支持曹山功的工程款诉请。张树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曹山功的上诉请求。2017年10月15日涉案工程完工,曹山功工期违约。双方对于工程量有争议,室外地面曹山功说打15公分,其实只有8、9公分。曹山功就直接私自违约停工了。建房大概221平方米,当时已经给了曹山功33万元,但是很多活曹山功都没有完成。2017年9月3日双方签订了《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日内必须完工,并约定了违约金,应以合同为准。关于线路问题,排查发现曹山功把所有的线路都是串联的,有一条线路短路,所有的线路都会无法使用,当天给曹山功打电话他不接电话,线路问题都是张树金维修的。关于吊顶,顶棚全部拍下来了,螺丝打得太少,张树金进行的维修。PVC吊顶不是免费的,包括在建房面积里。张树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曹山功向张树金一次性赔偿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后续维修费用共计183445元(电线和宽带线路维修费5万元,客厅顶棚PVC维修费720元、下水管道维修费6000元、屋面漏雨、墙体开裂、窗户透风漏雨、地下室及**顶棚下垂、地下室墙皮脱落、地面潮湿凝结水等维修费用1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曹山功向张树金支付工程违约金36万元×21天(逾期交工天数)×1‰+36万元×1000天(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的维修天数)×1‰×30%=115560元。3.由曹山功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初,曹山功经郝某介绍为张树金建设房屋,房屋为二层(地上**,地下**),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3月底左右,曹山功开始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树金给付曹山功工程款33万元,2017年9月3日双方签订《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张树金,乙方:曹山功(曹保松)。主要内容:现由乙方承包75号民建房后续合同补充经双方协定确认:1.双方本着扫地出门施工程度为原则,由乙方在图纸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价为14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装修材料为市场中等为原则。2.由于甲方已付本工程33万元整,后续工程款3万元乙方要求付清,且施工并未进入装修后续过程,甲方同意支付后续工程款,乙方不得再私自停工延误工期,若后续再私自停工,每日按千分之一总工程款扣款。3.建筑面积及室外等零星室外工程包括后加工程(甲方单独要求),以实测实量为结算准则。4.工程中任何施工质量问题若以后发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及延误维修,若耽误甲方每天按千分之一总工程款扣除。5.小五金件、厨具、卫具、灯等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安装。6.签订日期次日起,工期15-20天乙方完成并由甲方验收。协议签订后,张树金依约给付曹山功剩余工程款3万元,曹山功继续施工,并于2017年10月15日竣工。工程交付后,因线路短路、屋顶漏水、室内墙皮脱落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20年9月张树金诉争法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审理中,经现场勘验,张树金确认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为:1.照明线短路,首层已重新布线为明线,材料费为1400元,人工3人,工期为4天;2.客厅、楼梯间西墙墙皮脱落,已由曹山功于2019年修复,张树金主张其于2017年和2018年修复过两次,支付费用约1200元;3.客厅PVC脱落,张树金已自行维修,主张维修费为780元;4.门外下水管破损,张树金已自行维修(曹山功提供水泥1袋),主张维修费1300元;5.房顶漏雨,曹山功于2020年10月进行修复,张树金主张修复后还未出现大量降雨,认为修复不合格;6.墙体裂缝(西山墙、客厅两侧隔墙),张树金主张该裂缝已由其自行修复;7.地下室墙皮脱落和地面返潮,现场勘验墙皮多处脱落,未见地面潮湿;8.窗户漏风,客厅西侧卧室和西南卧室的西窗户、东南卧室和东卧室各两扇窗户及地下室小窗户未打胶漏风。曹山功就上述质量问题称:1.线路短路问题,对张树金部分线路重新布线事实认可,但认为线路短路系张树金使用电锅炉超负荷导致;2.客厅、楼梯间西墙墙皮脱落,已由其修复,对张树金主张此前修复及损失不认可;3.客厅PVC脱落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项目系其免费施工,故不同意赔偿;4.门外下水管破损事实认可,但认为修复费用为50元;5.房顶漏雨是事实,其于2020年10月进行修复,目前并不漏雨;6.墙体裂缝(西山墙、客厅两侧隔墙),西山墙裂缝认可,但其已经给修复,客厅两侧隔墙是否有裂缝,不清楚;7.地下室部分墙皮潮湿脱落认可,同意给修复,地面潮湿同样可以刷防水修复;8.客厅西侧卧室和西南卧室的西窗户、东南卧室和东卧室各两扇窗户及地下室小窗户未打胶认可,同意给予打胶修复。审理中,对于墙体裂缝问题,因裂缝已经修复,张树金同意撤回该项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曹山功辩解该协议系其被迫所为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协议和双方的陈述,涉案工程应于2017年9月23日竣工,而实际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故曹山功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因此,张树金依据上述协议主张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曹山功辩解《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由于张树金增加工程量(影壁墙、墙壁画等)导致工程逾期交付,而根据《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和其陈述,双方签订协议时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且包括后加工程,因此,曹山功的上述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树金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1.线路短路,根据现场勘验和双方的陈述,涉案房屋部分线路存在短路,曹山功辩解线路短路系张树金使用电锅炉导致,对此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张树金对其室内部分线路重新布线的损失,应由曹山功予以赔偿,因张树金未提交修复所支出的费用单据,故该项损失,法院根据现场勘验并结合改造的范围、使用的材料及工程量,酌定为3000元;2.客厅、楼梯间西墙墙皮脱落,根据现场勘验,已由曹山功于2019年修复,张树金主张此前其自行修复两次,无证据佐证,故其主张此前的修复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3.客厅PVC吊顶脱落,双方对此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因张树金系自行维修,其主张维修费为780元,法院予以确认。曹山功辩解该项工程系其免费施工,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4.门外下水管破损,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现已由张树金自行维修,其主张维修费1300元,根据现场勘验,其修复范围和实际工程量,其主张的修复费用过高,法院酌定为500元;5.房顶漏雨,根据现场勘验和双方的陈述,曹山功于2020年10月进行了修复,张树金主张修复不合格,无证据佐证,考虑勘验时非雨季,故待雨季如再出现漏雨,张树金可再另行主张权利;6.地下室墙皮脱落和地面返潮,经现场勘验,地下室墙皮多处脱落是事实,曹山功同意给予修复,法院不持异议,地面虽未见潮湿,但考虑勘验时非雨季,待雨季如出现地面防水问题,可再另行主张权利;7.窗户漏风,根据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客厅西侧卧室和西南卧室的西窗户、东南卧室和东卧室各两扇窗户及地下室小窗户未打胶,现曹山功同意给予打胶修复,法院不持异议。同时指出,协议中虽约定了延误维修的违约责任,但协议中就延误的起算时间等事项均未明确约定,故张树金主张的延误维修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曹山功给付张树金逾期交工违约金7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曹山功赔偿张树金修复线路费用3000元、修复客厅PVC吊顶费用780元、修复门外下水管道费用500元,以上共计4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三、曹山功对张树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75号房屋地下室墙面进行修复(墙面做防水、刮腻子及刷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四、曹山功对张树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75号房屋客厅西侧卧室和西南卧室的西窗户、东南卧室和东卧室各两扇窗户及地下室小窗户进行修复(打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五、驳回张树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根据该协议和双方的陈述,涉案工程应于2017年9月23日竣工,而实际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故曹山功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曹山功向张树金支付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曹山功上诉称由于张树金增加工程量(影壁墙、墙壁画等)导致工程逾期交付,而根据《老君堂合同补充协议》和其陈述,双方签订协议时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且包括后加工程,因此,曹山功的上述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关于张树金主张的线路短路事实,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和双方的陈述,涉案房屋部分线路存在短路,曹山功辩解线路短路系张树金使用电锅炉导致,对此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并结合改造的范围、使用的材料及工程量,酌定修复线路费用为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客厅PVC吊顶脱落的事实,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因张树金系自行维修,一审法院支持维修费为7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曹山功上诉称该项工程系其免费施工,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门外下水管破损一节,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现已由张树金自行维修,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其修复范围和实际工程量,酌定维修费为5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曹山功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漏判其要求张树金支付工程款尾款的诉求,其一审未提出反诉请求,张树金亦不予认可,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曹山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由曹山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蕾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杨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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