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哲清、刘道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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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730号案件名称
戴哲清、刘道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戴哲清;刘道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戴哲清,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道雄,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戴哲清与被执行人刘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哲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电新书 记 员 曾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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