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张某1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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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266号案件名称
张某2、张某1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2;张某1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0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200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辽阳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张某1母亲),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上诉人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2、被上诉人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2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在辽阳忠旺上班,从2021年1月到2021年7月总计开工资14591元,平均每月2084元,上诉人同意按每月700元,按月支付抚养费。2、上诉人的父亲张春贺于2020年11月9日在干活时受伤,住院治疗71天,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等伤,出院后由上诉人照顾,住院的医药费也是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每月还要支付一部分费用,所以上诉人无能力一年一次性支付,也承担不了每年11100元。3、被上诉人起诉书要求确认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及按每月700元给付抚养费,原审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每年11100元。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望贵院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公平处理此案。补充上诉意见:不知道孩子生病,医药费不应该给付。张某1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孩子生病是客观事实,我也告诉上诉人了,他当时说他不管。孩子所有医药费我都有票据,他是孩子父亲,孩子医药费我和上诉人应该一人负担一半。张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我每月700元,共十一个月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用的一半12023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张某2与原告的母亲杨某于××××年××月结婚,婚后育一女,即原告张某1。张某2与杨某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月13日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张某1由杨某抚养,被告张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被告张某2的父亲与杨某于2014年12月3日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孩子如有重大疾病,被告自愿承担一半费用。该协议签定后,被告按协议约定的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2020年7月,但从2020年8月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张某1的抚养费。2021年3月23日至4月5日,原告肠子破裂,住院13天,花医疗费24071元,被告没有拿钱,现在原告诉至辽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每月700元,共十一个月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用的一半1202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医院的病志、药费据等证据在卷为凭,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足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尚不满十八周岁,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关于被告的父亲与原告的母亲签订的协议,构成了表见代理,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协议,因此该协议有效,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2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原告张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的抚养费11100元;二、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张某1的十一个月的抚养费7700元;三、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万元。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2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情况;二、我父亲的医药费情况,证明我的经济负担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工资流水证明,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虽对关联性提出异议,但该工资流水可以反映上诉人收入状况,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父亲医疗费情况,上诉人父亲医疗费情况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上诉人张某2主张每月700元,按月支付抚养费,因被上诉人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同意该项请求,故对张某2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某2自2020年8月开始未给付张某1抚养费,一审判决张某2给付张某1拖欠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支付张某1的治疗费用,是张某2应负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张某2给付张某1医疗费的一半即1.2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张某2上诉主张不支付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张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某2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张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5日前给付张某1抚养费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张某2负担100元,张某1负担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张某2负担100元,张某1负担2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都 伟审 判 员 胡 玲审 判 员 徐莲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郝丽鑫书 记 员 孔 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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