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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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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93号
  • 案件名称

    邓某某、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某某;淡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淡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0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金融账户余额7702元。被执行人仅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211元,对该案执行标的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未按期还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申请人邓某某在法院预留手机号码已成空号,本院多方联系未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处置。本案到位标的额为7702元,未到位标的13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费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办理7702元领款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连力审判员  焦志成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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