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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琦、王晓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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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11号
  • 案件名称

    沈琦、王晓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琦;王晓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沈琦,女,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花,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琴,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沈琦与被执行人王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王晓琴偿付原告沈琦货款68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晓琴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6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15日,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0××××号汽车一辆,已被本院(2020)甘0702执4832号案件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且该案为小标的案件,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故上述车辆无法处置。4.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5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甘州区,已被本院(2020)甘0702执4832号案件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且该案为小标的案件,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故上述房产无法处置。7.2021年7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王晓琴常年外出,具体下落不明。9.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21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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