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金柱、张金柱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52号
  • 案件名称

    张金柱、张金柱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金柱;张金柱;李霞;李霞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礼泉县。被执行人张某柱,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柱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 (2021)陕0425执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