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张金柱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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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52号案件名称
张金柱、张金柱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金柱;张金柱;李霞;李霞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礼泉县。被执行人张某柱,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柱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 (2021)陕0425执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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