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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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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41号
  • 案件名称

    郭哲、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郭哲;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441号原告:郭哲,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四环交叉口东南角花卉产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383560K。法定代表人:刘建奎,任公司总经理。原告郭哲与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管经营收益101088元及违约金8794.66元(2021年3月25日至6月20日),并支付以10108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1‰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委托合同事宜发生纠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郭哲作为乙方签订了《郑东花卉商铺买断经营权合同》一份,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的摊位C馆11排10号商铺,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甲方将该商铺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乙方买断经营权商铺用于绿植经营。经营权买断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满止,租金为每年38880元。同日,郭哲作为甲方与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郑东花卉托管经营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共计分三次支付甲方托管经营收益,前两年每年3月1日支付人民币7776元,托管经营三年期满时,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托管经营收益共计人民币101088元。托管期满后,乙方应按约定将商铺托管经营收益给甲方进行结算;逾期15个工作日内未结算的,每日按应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2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定金2000元,2018年3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定金75760元,共计77760元,被告出具《收据》两份,并加盖公章。现托管期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托管收益及损失,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东花卉商铺买断经营权合同》、《郑东花卉托管经营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郑东花卉商铺买断经营权合同》、《郑东花卉托管经营服务协议》,并缴纳了定金7776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现托管期满,被告未支付托管收益,构成违约,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托管收益1010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必然对原告造成损失,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仅支持以10108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哲托管收益101088元及违约金【以10108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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