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尉庆、侯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6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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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6084号案件名称
田尉庆、侯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尉庆;侯二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6084号原告:田尉庆,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侯二军,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田尉庆诉被告侯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田尉庆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会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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