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豪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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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3515号案件名称
李嘉豪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嘉豪;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3515号原告:李嘉豪,男,200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莹莹(系原告母亲),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友威,执行董事。原告李嘉豪与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李嘉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嘉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李嘉豪负担。审 判 员 杨利民法官助理 龙梦灵书 记 员 龙梦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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