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生、张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3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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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3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海生、张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海生;张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3486号之一原告:陈海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崧卜,河南领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5815。法定代表人:谢敬业,系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海生与被告张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3日原告陈海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海生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马 骏人民陪审员 陈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 地书 记 员 周 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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