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与石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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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491号案件名称
雷波与石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雷波;石含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491号原告:雷波,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注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石含勇,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注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波与被告石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波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雷波负担。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库冰青-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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