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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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717号案件名称
张春生、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春生;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5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生,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南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崔金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钧,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生因与上诉人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仓、张晓影,上诉人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生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6000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49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上诉人家中地板等物被下水道逆向溢出的污水所泡受损是被上诉人管理的小区共用部位的主管道堵塞造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视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维修人员的对话中,维修人员当场确认是主管道堵塞导致的上诉人家下水道逆向溢水,证据4上诉人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认可是小区内主管道堵塞造成上诉人的下水道逆向溢水。双方签订的《世纪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管道属于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主管道堵塞,显然是被上诉人疏于维修、养护、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根据现有证据和经验法则,就能够认定本案损害是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维修、养护、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所导致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对溢水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判断,而不应当由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法官根据自己受限的所谓生活经验作出认定。二、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方,未尽到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维修、养护、管理等相关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2018年下半年的吸污记录,并不能证明吸污的部位是否包括发生堵塞导致上诉人下水管道逆向溢水的主管道,根本不能证明其在事发之前尽到了相应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相关合同义务。即便被上诉人对主管道进行过吸污,并没有避免主管道堵塞,充分说明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否则,主管道不会堵塞,上诉人家中也不会因主管道堵塞导致下水道溢水造成家中地板等物品被泡受损。从举证责任方面,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尽到合同义务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举证不足,则依法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推定,确定其违约行为和法律责任。三、一审判决未经司法鉴定就认定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000元不符合法律程序;滥用“公平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且赔偿数额、比例过低。首先,申请人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未经司法鉴定,在损失数额不确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裁判,不符合法律程序。其次,一审判决根据所谓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认定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000元作为补偿,在合同约定明确、违约(过错)责任明显的情况下,不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判决,却绕道而行,机械套用“公平原则”条款,曲解、滥用“公平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再次,即便适用公平原则,也应当首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数额,再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确定被上诉人赔偿、补偿的数额。7000元相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56000元(实际损失更高),占比仅仅12.5%,数额、比例明显过低,毫无合理性可言。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经司法鉴定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且滥用“公平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判决补偿、赔偿数额、比例过低,毫无合理性,理应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物业管理关系。建投物业针对张春生的上诉理由辩称,张春生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建投物业不予认可,关于第一个理由,张春生将自家溢水认定为共用路主管道堵塞造成的,一审庭审中张春生明确表示不知道什么地方堵了,这种在不知道什么地方堵了的情况下就认定是建投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堵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关于第二个理由,张春生和建投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建投物业依法依规做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和过错的责任。关于第三个理由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建投物业也认为该判决适用公平原则,是与合同法相悖的。但是建投物业的主张和张春生在上诉状中所主张的理由是不同的,因此建投物业认为张春生对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春生的上诉请求或驳回起诉。建投物业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该判决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家的溢水是由于楼内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主管道也就是(楼内共用管道)的堵塞,导致溢水。而非上诉人管理的“公用管道”的堵塞。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管理的“公用管道”没有堵塞。(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诉人维修人员为被上诉人疏通管道的视频资料。通过观看该视频资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的场景,它客观记录了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可以看到楼外的观察井也叫窖井外面和里面没有积水,观察井内也没有淤泥,这足以说明观察井里面没堵;二是维修人员使用的疏通器,这种疏通器是专用于疏通下水管脏物堵塞的,这也说明堵塞的地方在业主使用的主管道(共用管道),而非上诉人管理的“公用管道”。通过该视频还可以说明:上诉人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为业主维修,已经尽到法定责任。(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楼内下水管道走向图的证据,能够证明管道堵塞地点在二楼和三楼之间。因为被上诉人住三楼,如果是由于上诉人管理的观察井(公用管道)以下堵塞,首先溢水的应该是一、二楼。既然一、二楼没有溢水现象,足以说明管道堵塞的地点在一、二楼之前。(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上诉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上诉人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既无违约又无过错。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足以证明上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家的溢水不是上诉人违约或过错造成的。可该判决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堵塞的具体地点及原因。根据证据规则,作为上诉人能够证明上诉人管理的区域没有堵塞,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倒是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原告不知具体什么地方堵了,被告应该知道”。可见,被上诉人在不知什么地方堵了的情况下,硬说成“公用部位”堵了,依此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可是,该判决对这么明确的事实视而不见,顾左右而言他(适用《合同法》公平原则)。可见该判决的偏颇。二、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该判决适用《合同法》公平原则实属适用法律不当。首先,将本案定为合同纠纷,属于案由混乱。其次,在上诉人既无违约,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该判决适用公平原则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予以补偿,对于上诉人极不公平,哪还有公平之理?该判决在这里适用公平原则是与立法原意相悖的。如果照此以往,那么物业企业岂不成了冤大头?2、该判决认为:“为敦促被告更好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例如增加疏通小区共用管道的频次等)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作为补偿”。更显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职责是有明文规定的。从之前的我国《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范围都规定为“公用部位”。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更是将物业管理的范围“公共部位”或叫“公用部位”。业主的私有部位和业主的“共用部位”均不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如果说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细化,那么,沧州市物价局和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沧价经费字(2012)27号文件《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附表一《沧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第二项: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护服务(范围: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强弱电设备及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该文件,物业管理的“公共部位”和“共用部位”均不包括业主楼内共用下水管道。另外,该文件基本服务要求中,一级服务标准第4项: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2020年6月30日,沧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沧发改价格(2020)440号,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该文件附件1:《沧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2019-11共用部位维护管理服务(一级)范围:“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强弱电设备及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不包含异产相毗邻共有楼板、墙、及业主室内上下水管道和水、电、暖、气等设施”。该文件进一步澄清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容易发生争议的相关问题,即物业服务管理不包含异产相毗邻共有楼板、墙、及业主室内上下水管道和水、电、暖、气等设施。该文件还规定:排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检查井、室外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半年疏通一次;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上诉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依法依规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并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可该判决视上述法律法规于不顾,径行认为:“为敦促被告更好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例如增加疏通小区共用管道的频次等)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作为补偿”。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上诉人现依法上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张春生针对建投物业的上诉理由辩称,建投物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并根据张春生一方的上诉,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一审判决确实认定事实不清,但并非建投物业所谓的事实不清,而是张春生所讲的事实不清(详见张春生的民事上诉状)。1、张春生家中溢水完全是由于建投物业管理的小区共用部位的主管道堵塞造成,张春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建投物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张春生提交的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建投物业管理的小区共用部位的主管道堵塞。建投物业恶意歪曲视频显示内容及其他证据,仅从观察井是否有积水以及疏通器并不能判断主管道是否堵塞,主管道堵塞也可以说明建投物业根本没有尽到日常维护义务。相反,从建投物业的上诉状中“观察井里没有积水,也没有淤泥”的描述恰好说明此管道观察井的上游是堵塞的,因为一个正常管道,尤其是污水管道内部一定会有水和污秽物正常流动,这种不流动、没有水和污秽物情况一定是此观察井上游堵塞导致的。并且清掏下水道,会利用水和泥的流动性进行施工,楼上通管道因为是垂直的,所以大多从上往下,避免通开瞬间脏水污秽物喷溅;水平情况下,都是从下游往上游逆向清掏,这样是因为堵点下游相对上游干燥一些,堵塞物更容易清理。所以,建投物业上述诉状质疑维修地点不是堵点的主张和观点是不成立的。关于建投物业通过施工工具和器材判断堵塞管道的不是“公用管道”性质,就更是一种不专业和不负责任的体现,毕竟施工工具干什么活都可以。张春生提交的视频内容显示,维修人员维修现场与张春生家居住房屋有一段距离,根本不可能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主管道堵塞,否则维修人员不可能在视频显示的位置进行维修。另,维修人员当场确认是主管道堵塞导致的张春生家下水道逆向溢水,张春生提交的反水照片也能够证明主管道溢水造成张春生损失情况。张春生与物业人员的通话录音中,物业人员也承认。但建投物业作为一家堂堂的国有大公司竟然连自己物业人员的录音都不认可,缺乏应有的责任担当精神,令人寒心。至于建投物业所谓管道图证明和所称一二楼没溢水而三楼溢水问题,其主张和观点根本不成立。其一,管道图是建投物业单方划的草图,并非设计图或施工图纸,根本不可采信。其二,一二楼是门市,跟三楼不能相提并论,一方面极有可能不是一个管路(通常一二楼独立管道),另一方面是一个常识,没有人住的下水管道是封死的,装修前不会打开,就是预防居民用水有堵塞反水时把无人的房屋浸泡。其他详见张春生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2)建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管道堵塞地点,反而从张春生提交的视频及录音中可以证明堵塞地点是主管道。建投公司维修的地方可以很确定不是在张春生家楼下,是外圈门市还外边,再往外就到规划路了,至今规划路没有修好,这段还是归建投物业管理。建投物业作为物业服务方,未尽到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严重违约。建投物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维修、养护、管理等相关合同义务,也不能证明建投物业管理小区的主管道没有堵塞,根据现有证据和经验法则,建投物业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建投物业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认定本案损害是由于建投物业疏于维修、养护、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所导致的,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建投物业说自己按时清掏了下水道履行了义务,一方面他们清掏工作没有证据证明是真的做了,只是个两家公司的纸质的东西,连个合同和施工的基本手续都没有或不全,第三方的监管和验收也没有。另一方面,建投物业陈述举证半年清掏一次就存在问题,时间上难以保证前后无缝衔接,更无法证明实际的清掏效果是否全覆盖(包括案涉堵塞的部位),是否清掏彻底。清掏工程可不只是做不做的问题,清掏是否合格更是关键,如果施工不到位、不合格还是会造成主管道堵塞,物业公司难以证明他们施工是合格的,所以本案归根结底是物业公司维护不当造成的,物业公司过失问题是导致本案的原因。其他详见张春生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第二部分。二、一审判决确实适用法律错误,但并非建投公司所讲的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张春生所讲的适用法律错误。从张春生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看,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由清楚正确。张春生与建投物业签订的《世纪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建投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违反约定,构成违约并造成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世纪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建投物业的义务约定明确。且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才按法定”的原则,建投物业难逃违约责任。主管道属于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主管道堵塞,显然是建投物业疏于维修、养护、管理,存在明显过错。建投物业列举的《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登记标准》等根本不适用与本案,双方签订的《世纪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范围等已经做了明确约定,主管道当然属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从合同法角度,建投物业违反了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张春生财产损失,依法依约都应当赔偿张春生的经济损失。即便从侵权法角度,建投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因怠于履行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过失,导致堵塞管道并进而造成张春生财产受损,同样难逃法律责任。其他详见张春生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第三部分。建投物业所谓的张春生不知什么地方堵了,完全是在恶意歪曲张春生的真实意思,张春生的真实意思是不知道主管道哪个地方或者说那个点堵了,实际上张春生知道哪一段堵了,否则建投物业也不会在视频显示地点进行维修。综上所述,建投物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春生的上诉请求,驳回建投物业的上诉请求。张春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位于世纪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301的房屋损失,使房屋达到环保宜居标准,赔偿金额5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世纪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8年10月28日,原告回家后发现家中下水道发生溢水事件,致原告家中财物受损。原告认为,溢水是因为小区东侧的公共部位下水管道堵塞所致,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溢水造成的全部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世纪家园前期物业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的义务。2、照片若干,拟证明原告家里下水道溢水造成财产损失。3、视频一段,拟证明维修工人当场确认小区内主管道堵塞造成原告下水道溢水,被告物业公司存在着疏于维修管理的责任和过错。4、对话录音一段,是原告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对话,拟证明被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认为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公共管理服务义务,不存在公共区域管道堵塞的情况。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下水道的图纸,拟证明下水道的管道走向以及如果是公共部位堵塞,那么一二层也会返水,既然一二层没有返水说明不是公用部位堵塞,只能是证明共用部位的堵塞。2、被告每年清淤的记录,拟证明被告按时洗污,不存在公用部位堵塞的事实。3、发票6张和费用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和洗污单位每年履行洗污的事实。4、商品房未缴费明细表,拟证明原告物业费没有缴纳的情况。5、观察井的照片两张,一方是业主共用的管道,另一方就是通向化粪池的管道。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对于原告家中溢水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小区公共部位主管道堵塞导致,被告认为是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堵塞的具体地点及原因,原告虽然表示可以申请对主管道堵塞与原告家中溢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是溢水事件发生在2018年,距今已近三年时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已经无法再查明当时发生溢水事件的原因以及具体的堵塞地点。第二,更重要的是,无论造成原告家中溢水的堵塞点是小区的公共主管道还是原告等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原告均不能证明堵塞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被告不是管道的使用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负有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告对小区共用的管道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被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在2018年下半年对小区共用的管道进行了吸污清理疏通,在原告家中发生溢水事件后被告也积极对管道进行了维修,被告在2018年下半年已经尽到了对小区共用管道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但其仅提交了2018年下半年的吸污记录和2019年的吸污收费发票,不足以证实在2018年上半年以及更早之前也尽到了相应义务,为敦促被告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例如增加疏通小区共用管道的频次等),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作为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春生7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春生承担525元,由被告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5元。二审庭询中,上诉人张春生提交现场照片六张,上诉人建投物业质证后认为,有楼房的照片确实是世纪家园的照片,但没有证明力。上诉人建投物业提交以下两个文件:1、2012年11月28日,沧州市物价局和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12)27号;2、2020年6月30日,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该文件的第19页注明:二、共用部位维护管理服务(一级)范围: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柱、梁、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不包括异产相毗邻共有楼板、墙、及业主室内上小水管道和水、电、暖、气等设施。上诉人物业公司用以证明,堵塞的管道不属于其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上诉人张春生质证后认为,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前面文字的表述范围,最后有一个“等”字,另外堵塞的地方不属于楼的管道,是共用小区范围内的主管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生与上诉人建投物业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2018年10月28日,因管道堵塞、污水反流导致上诉人张春生的房屋受损,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明确证明堵塞的具体地点及原因,更加无法确定堵塞的地点是否属于上诉人建投物业维护管理的部位,但上诉人张春生的损失事实存在,且上诉人张春生对于该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建投物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受众群广、管理事项多,二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念,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建投物业赔偿上诉人张春生7000元作为补偿,该处理合法适当,望双方以此为思,各尽其责,以实现小区服务管理良性、稳定、和谐之道,更体现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综上所述,张春生、建投物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上诉人张春生负担1025元,由上诉人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纪召雷书 记 员 张 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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