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奎、方昌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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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09号案件名称
陈吉奎、方昌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吉奎;方昌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奎,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方昌根,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吉奎与被执行人方昌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方昌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吉奎租金12090元。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方昌根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方昌根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吉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方昌根银行存款1282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200元。经实地调查方昌根被诊断为胃癌,家中经济困难,被评为低保户。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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