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0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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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0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035号之一申请人: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M16L7R,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5号绿城大连深蓝国际大厦第10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晓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连鼎泰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JFHR1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前牧村。法定代表人:刘长胜。申请人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鼎泰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通知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赵一铭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人民陪审员 那成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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